今天,华为执行董事、终端BG董事长余成东发布了一段科普视频,内容是一款智能辅助驾驶汽车,没有眼睛,遇到障碍,如何发现和避免。
在这段视频中,余承东并没有说“智能驾驶”这个词,而是用智能辅助驾驶来代替。在此之前,他总是用“智能驾驶”这个词。
据了解,4月中旬,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更新消息,设备行业第一公司组织召开智能网络汽车商品准入和软件在线升级管理推广会议。
近60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和主要汽车生产企业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强调,汽车制造商应深入了解通知要求,充分组合驾驶辅助测试验证,明确系统功能边界和安全响应措施,不得夸大和虚假广告,严格履行通知义务,认真承担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有效提高智能网络汽车产品质量水平。
此外,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官方账号此前也表示,智能网络汽车辅助驾驶功能的使用应谨慎,呼吁客户警惕“高级智能驾驶”陷阱,强调辅助驾驶≠自动驾驶。
文章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汽车企业通过广告或宣传手册虚构、夸大辅助驾驶功能(如二级辅助驾驶描述为“自动驾驶”),误导消费者购买,市场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处以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如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责任人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驾驶员始终对车辆运行安全负主要责任。目前,在我国道路交通环境下,市场量产汽车仍处于二级辅助驾驶阶段,系统只提供有限的辅助驾驶功能。
因此,驾驶员在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时,必须继续履行观察路况、预测风险、及时接管的责任。驾驶员在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时未履行上述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认定其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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